文华奖
文华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主办的专业舞台艺术政府最高奖,包括文华大奖、文华新剧目奖和文华单项奖,其中文华单项奖有文华剧作奖、文华导演奖、文华编导奖、文华音乐创作奖、文华舞台美术奖、文华表演奖6个奖项。另设有荣誉奖。
文华奖始设于1991年。自1999年第九届开始,文华大奖改在中国艺术节上评选,同时将每年一次的评奖改为两年一次。自2004年第十一届开始,文华奖改为三年一届,在中国艺术节上评选。至2007年,文华奖共举办有12届,有9部京剧获文华大奖,30部京剧获文华新剧目奖。
1997年第7届文华奖评奖,曲艺类节目首次参评。
第一届文华奖(1991)
第二届文华奖(1992)
第三届文华奖(1993)
第四届文华奖(1994)
第五届文华奖(1995)
第六届文华奖(1996)
第七届文华奖(1997)
第八届文华奖(1998)
第九届文华奖(2000)
第十届文华奖(2002)
第十一届文华奖(2004)
第十二届文华奖(2007)
第十三届文华奖(2010)
第十四届文华奖(2013)
第十五届文华奖(2016)
第十六届文华奖(2019)
第十七届文华奖(2022)
评奖办法
文化部·2004年2月4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文华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主办的专业舞台艺术政府奖。
第二条:文华奖评奖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坚持导向性、权威性、公正性的原则。通过评奖,促进艺术表演团体出好戏、出人才,推动艺术创作和演出的繁荣与发展。
第三条:每两年举办一届文华奖评奖。
第二章:奖项设置和总量
第四条:文华奖的评奖对象是整台的大型剧目,包括新创、改编、移植的戏曲、话剧、歌剧、舞剧、儿童剧及有整体构思、非组团组台的大型歌舞、乐舞、杂技、曲艺、木偶、皮影剧目等。
第五条:文华奖设文华大奖、文华新剧目奖和单项奖。
单项奖包括文华剧作奖、文华导演奖、文华编导奖、文华音乐创作奖、文华舞台美术奖和文华表演奖。
第六条:文华大奖奖予最突出的优秀剧目。
第七条:每届获奖剧目总量不超过35个,其中获文华大奖的剧目不超过6个。
第八条:单项奖从获奖剧目中评选。每届数量不超过60个。
第九条:每届评奖各艺术门类的奖项额度,由文华奖评奖委员会确定。文华大奖可以空缺。
第三章:参评条件和申报内容
第十条:文华奖参评剧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各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包括民间职业剧团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剧团)创作演出的新剧目。
(二)首演日在参评之日前5年之内;
(三)正式公演50场以上(大型歌剧、昆曲演出场次在20场以上);
(四)歌舞、乐舞、杂技、曲艺、木偶、皮影剧目新创作成份须占全剧目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一条:地方艺术团体参评剧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推荐申报;解放军艺术团体参评剧目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推荐申报;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与单位所属艺术团体的参评剧目,由其主管部门推荐申报;文化部直属艺术团体参评剧目直接向文化部申报。
第十二条:曾参加评奖但未获奖的剧目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仍可继续申报参加评奖。已获文华新剧目奖的剧目,在获奖后5年之内有重大修改、在质量上有显著提高的,可申报参加文华大奖的评奖。
第十三条:申报参评剧目应填写《文化部文华奖参评申报表》(《申报表》样本附后),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戏剧、歌剧剧本,舞剧、歌舞、乐舞、杂技、曲艺、木偶、皮影剧目整体框架或构思台本;
(二)演出节目单;
(三)激光视盘或录像带;(四)剧照;
(五)主要创作演出人员简介;(六)演出场次证明。
第四章:评奖机构
第十四条:文化部设文华奖评奖委员会。评奖委员会由文化部有关部门领导和艺术界专家组成。其成员由文化部聘任。
第十五条:文华奖评奖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委员会若干人。评奖委员会内按照艺术门类分设评奖组。
第十六条:文华奖评奖委员会专家委员,从文化部文学艺术专家委员会成员中产生。文化部建立随机抽取制度,每一届专家评委由不同人员组成。
第十七条:评委实行回避制度。如评委或评委的直系亲属的作品参评,该评委不得参加该届的评奖工作。
第十八条:评奖委员会下设评奖办公室,负责评奖的组织和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文化部艺术司。
第五章:评奖程序
第十九条:评奖办公室按照参评条件对申报的剧目进行初选,提出初选名单。初选名单应不少于获奖剧目奖额的1.3倍。
第二十条:评委审看初选提名剧目的录像,并对参评剧目撰写评委意见。
第二十一条:各评奖组根据本艺术门类的奖项额度,以投票的方式评选出获奖剧目。在获奖剧目中评选出文华大奖,其余获奖剧目为文华新剧目奖。
第二十二条:各评奖组对获奖剧目撰写出获奖评语。
第二十三条:在已获得文华大奖和文华新剧目奖的剧目中评选出各种单项奖。
第二十四条:投票时实到评委不低于应到评委的四分之三。计票时以到会评委实有人数为准,不得代投。
第二十五条:在奖项额度内,票数过半者方可获奖。如最后一个名额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剧目或单项得票相等,则须重新投票;如重投后票数仍然相等,则同时无效。
第二十六条:获奖排名一般按照艺术门类分别排序。同一艺术门类内以得票多少为序。
第二十七条:在评奖过程中,如遇有争议,由评奖委员会主任主持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由主任会议以简单多数做出裁定。主任会议由评奖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八条:评奖组对获奖剧目的评语实行公开发布制度,以利于社会对文华奖评奖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评选结果报文化部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六章:奖励
第三十条:对获奖的艺术团体和艺术工作者,均颁发奖状(证书)、奖牌和奖金。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评委会成员和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评奖规定和有关纪律,防止不公平竞争,杜绝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违反规定或有徇私舞弊行为的评委和工作人员,对评委撤销其评委资格,对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于有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参评单位和个人有行贿、送礼等行为,或填报参评资料弄虚作假的,取消剧目和个人的参评资格,对已获得的奖项予以撤销,追缴获奖证书、奖牌、奖金等,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每一届文华奖评奖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8年3月20日颁发的《文化部文华奖评奖办法》同时废止。[1]
参考资料
- ↑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华奖评奖办法》的通知[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3(03):3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