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
第十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会议于2017年8月8日至8月12日在济南召开。本次评奖共有戏剧、音乐、曲艺、舞蹈、杂技、电影、电视、美术、书法、摄影、民间文艺、艺术理论和评论的571件艺术作品参加了评选,有58名艺术家参加了“艺术突出贡献奖”评选。
“泰山文艺奖”评选委员会按照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对参选作品和参评艺术家进行了认真严肃、公开公正、科学规范的评审,共评出拟获奖艺术作品143件。其中,一等奖15件、二等奖40件、三等奖73件、单项奖15件。“艺术突出贡献奖”拟获奖人选12人。
2017年8月21日,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第十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拟获奖名单公示公告》(公示时间15天)。[1]
戏剧类获奖名单
艺术突出贡献奖
李岱江(山东省吕剧院一级演员)
申报单位:山东省吕剧院
推荐单位:山东省文化厅
陈媛(山东省柳子剧团一级演员、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柳子戏代表性传承人)
申报单位:山东省柳子剧团
推荐单位:山东省文化厅
编剧作品奖
申报人:张胜云
推荐单位:烟台市文联
申报人:李春明
推荐单位:莱芜市文联
导演作品奖
申报人:杨琨
推荐单位:山东省文化厅
申报人:崔彩彩
推荐单位:青岛市文联
音乐作品奖
申报人:毕金奎
推荐单位:淄博市文联
申报人:毕力军
推荐单位:莱芜市文联
表演作品奖
申报人:杜玉珍
推荐单位:济宁市文联
申报人:李保良
推荐单位:济南市文联
申报人:张明霞
推荐单位:滨州市文广新局
申报人:冯霞
推荐单位:菏泽市文联
话剧《家事》
申报人:邓鸣
推荐单位:山东省文化厅
申报人:张国辉
推荐单位:山东省文化厅
舞美设计作品奖
申报人:张宁
推荐单位:山东省文化厅
戏剧类评选细则
第十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戏剧类评选细则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和《第十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评选对象与范围
1、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是全省文艺界的政府奖。本届评选“泰山文艺奖”艺术作品奖和艺术突出贡献奖。
2、鉴于戏剧作品题材和体裁重大、创作投入大、生产周期长的特点,将“戏剧作品(整部)奖”与“戏剧单项作品奖” 分设,每两年各评选一次。今年评选“戏剧单项(编剧、导演、表演、作曲、舞美等)作品奖”。
3、凡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由我省戏剧院团(含民营剧团、公司)创作并演出的剧目(包括戏剧、歌剧、话剧、舞剧等)中的单项(个人)作品,均可经单位(各级相关专业协会)同意推荐申报参评。作品参评创作时限以首次公开演出时间为准。
4、在前两届评奖中已获得过“泰山文艺奖”作品奖的个体作者本届不再参评。
5、参评艺术突出贡献奖者须是山东省内(包括中央、部队驻鲁单位)在戏剧艺术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德艺双馨、社会知名的艺术家。
二、参评条件与标准
(一)参评艺术作品奖的基本条件:
1、参评作品须是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相统一、有筋骨有道德有温度的原创作品;
2、参评作品须是演出50场次以上、或在省级以上电台、电视台播出并赢得人民群众欢迎喜爱的作品;
3、参评作品须是获得过省级或国家级奖励、产生较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作品;
4、参评作品须为一台完整的戏剧,演出时长在90分钟以上。
(二)推荐评选艺术突出贡献奖的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高,社会责任感强,自觉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
2、艺术精湛,业绩突出,成为该艺术门类的业务骨干或领军人物;
3、获得省级以上宣传文化艺术部门和单位组织评选的文艺大奖的艺术家。
三、奖项设置、数额及奖金
戏剧编剧作品奖2名,奖金各5万元;戏剧导演作品奖2名、戏剧音乐作品奖2名、戏剧表演作品奖6名、戏剧舞美设计作品奖(包括灯光设计)1名,奖金各3万元。
艺术突出贡献奖1名,奖金5万元。
四、组织机构
根据《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成立“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委员会”负责奖项设置、终评、表彰等工作。按照《评选实施方案》要求成立“第十届泰山文艺奖戏剧类初评委员会”负责初评工作。初评委员会由7位专家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成员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审专家库》中抽选聘任。
五、申报程序与名额分配
报送作品须经省直宣传文化各单位(厅局级)、省属高等艺术院校及各市、大企业文联按分配名额认真推选,并由推荐及主管单位审核加盖公章后报送。各市、各单位原则上推荐戏剧作品1-3件,艺术突出贡献奖参选人1名。不接受个人直接报送作品。
六、报送要求
1、各申报单位按照参评有关规定填写《第十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戏剧类)作品申报表》(一式3份),提供作品
光盘3套(视频格式为AVI/MPEG/WMV)、获奖证书复印件(推荐单位审核盖章)3份、代表性10寸剧照5张(附JPG格式电子版照片,不小于2MB)、作品宣传资料3份(附电子版)、400字以内作品简介2份、主创人员简介及身份证复印件(各3份)、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出具的演出场次证明等。
2、参评艺术突出贡献奖者需填写《第十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艺术突出贡献奖)申报表》(一式3份),附1000字的事迹材料及有关获奖证书复印件3份。
3、各单位须于2017年7月15日前将申报所需资料报送省戏剧家协会。
七、评选程序与方法
“泰山文艺奖”戏剧类初评委根据《评选实施方案》要求,对各单位报送的参评作品进行认真、严格、规范的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选产生入选作品和艺术突出贡献候选人。初评结果报省评选委员会综合评定。
八、奖项管理
1、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山东省“泰山文艺奖”由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文联等单位联合表彰,由省评选委员会代表省委、省政府颁奖。获“泰山文艺奖”的所有奖项,均可作为业绩考核和人才评价的重要依据。
2、获奖作品及相关资料收入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档案库,由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存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