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全国地方戏创作演出重点院团
根据《文化部关于印发<地方戏曲剧种保护与扶持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艺发〔2013〕35号)精神,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申报推荐,文化部组织专家严格按照《全国地方戏创作演出重点院团评估指标体系》,从剧目生产、队伍建设、演出经营、基础设备设施与经费、院团管理5个方面对申报单位进行了认真评审,经公示后确定了39家“全国地方戏创作演出重点院团”。现将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化部对确定的“全国地方戏创作演出重点院团”将给予100万元/院团的资助资金。资助资金全部用于各院团申报“全国地方戏创作演出重点院团”时推荐的剧目,其中60万元为剧目创作经费、40万元为剧目宣传推广演出经费。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文艺发〔2013〕35号文件精神,对“全国地方戏创作演出重点院团”给予资金支持,各地扶持资金原则上不低于文化部资金支持额度;要督促各院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文化部艺术司、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将与受资助院团及其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签订《地方戏曲剧种保护与扶持计划“全国地方戏创作演出重点院团”创作生产责任合同书》(附件2,下称“《合同书》”)。《合同书》以函件方式签署,由院团及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签字、盖章后寄回文化部艺术司签订。
三、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确立一批代表本地区艺术水准的省级重点地方戏曲院团,采取措施予以重点扶持,以实际行动构织全国地方戏曲剧种保护网。
地方戏曲剧种保护与扶持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地方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此负有主要责任。各地贯彻落实文艺发〔2013〕35号文件精神、实施地方戏曲剧种保护与扶持计划的好经验、好做法,请及时报文化部艺术司。
2013年12月26日,文化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公布全国地方戏创作演出重点院团名单的通知》。
院团名称 | 剧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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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评剧院 | 评剧 |
2 | 北京市曲剧团 | 北京曲剧 |
3 | 天津评剧院 | 评剧 |
4 | 天津市评剧白派剧团 | 评剧 |
5 | 河北省河北梆子剧院演艺有限公司 | 河北梆子 |
6 | 山西省晋剧院 | 晋剧 |
7 | 呼和浩特市民间歌舞剧团 | 二人台 |
8 | 沈阳评剧院 | 评剧 |
9 | 吉林省戏曲剧院吉剧团 | 吉剧 |
10 | 松原市满族新城戏传承保护中心 | 满族新城戏 |
11 | 黑龙江省龙江剧艺术中心 | 龙江剧 |
12 | 上海越剧艺术传习所(上海越剧院) | 越剧 |
13 | 上海沪剧艺术传习所(上海沪剧院) | 沪剧 |
14 | 苏州市滑稽剧团 | 滑稽戏 |
15 | 浙江小百花越剧院(浙江小百花越剧团) | 越剧 |
16 | 浙江婺剧艺术研究院(浙江婺剧团) | 婺剧 |
17 | 安徽省黄梅戏剧院有限责任公司 | 黄梅戏 |
18 | 福建省实验闽剧院 | 闽剧 |
19 | 福建省梨园戏传承中心 | 梨园戏 |
20 | 赣南采茶歌舞剧院 | 赣南采茶戏 |
21 | 山东省吕剧院 | 吕剧 |
22 | 河南豫剧院(一团) | 豫剧 |
23 | 河南小皇后豫剧团 | 豫剧 |
24 | 湖北省戏曲艺术剧院有限责任公司楚剧团 | 楚剧 |
25 | 武汉汉剧院 | 汉剧 |
26 | 湖南省湘剧院 | 湘剧 |
27 | 广东粤剧院 | 粤剧 |
28 | 海南省琼剧院 | 琼剧 |
29 | 广西壮族自治区戏剧院彩调剧团 | 彩调 |
30 | 重庆市川剧院 | 川剧 |
31 | 四川省川剧院 | 川剧 |
32 | 贵州省花灯剧院有限责任公司 | 花灯戏 |
33 | 云南省花灯剧院 | 云南花灯 |
34 | 西藏自治区藏剧团 | 藏戏 |
35 | 陕西省戏曲研究院眉碗团(三团) | 秦腔 |
36 | 甘肃省陇剧院 | 陇剧 |
37 | 青海省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平弦剧团 | 平弦戏 |
38 | 宁夏演艺集团秦腔剧院有限公司 | 秦腔 |
39 | 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艺术剧院 | 新疆曲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