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戏曲名家工作室”实施办法
2017年6月12日,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文化厅发布《“山东省戏曲名家工作室”实施办法》。
为充分发挥老一辈戏曲艺术家艺术智慧和传帮带作用,引领青年人才加快成长,促进戏曲艺术传承,推动山东戏曲繁荣发展,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文化厅决定在全省资助设立一批“山东省戏曲名家工作室”。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文艺工作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办发〔2015〕52号)和全国、全省戏曲工作座谈会部署要求,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充分发挥老一代戏曲艺术家思想政治坚定、艺术水平高超、创作经验丰富、社会影响广泛、熟悉戏曲艺术发展规律等优势,坚持人才培养、剧目创作与剧种推广并重,以专业戏曲创作演出单位为实施主体,以“山东省戏曲名家工作室”为重要平台,支持老艺术家积极开展戏曲传承、人才培养、创作指导、公益辅导培训等,增强戏曲艺术生命力,扩大戏曲艺术影响力,推动山东戏曲事业繁荣发展。
二、评选条件
申报设立“山东省戏曲名家工作室”的艺术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德艺双馨,具有坚定的政治信仰、深厚的戏曲理论素养、丰富的创作成果和广泛的社会影响。
(二)从事戏曲领域艺术创作、舞台表演和理论研究工作20年以上,在所属专业领域中具有广泛知名度和权威影响力。
(三)本人是所在剧种的代表性艺术家、领军人物,曾获“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表演奖”及“中国戏剧梅花奖”、“文华单项奖”等重要奖项;本人主创(演)的戏曲作品两次以上参加全国性重大戏曲展演展示,或获“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大奖”及“文华优秀剧目奖”、中国戏剧节优秀剧目奖等主要奖项。
(四)年龄50周岁以上,身体健康,具备履行职责的必要身体条件。
(五)户籍在山东省境内,主要在山东境内工作生活。
三、申报评选
(一)面向全省文化部门、艺术创作演出单位及省内戏曲类艺术院校接受申报和推荐,由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联合组织遴选并签约。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山东省戏曲名家工作室”申报表。
2.本人参与创作和主演的戏曲作品目录。
3.三件以上代表作品,包括作品简介、演出光盘。
4.本人及主创作品的获奖证书复印件。
5.工作室主要工作计划。
(二)成立由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有关负责同志及省内外知名戏曲专家组成的评选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代表作品进行审阅评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拟设立戏曲名家工作室的艺术家人选,报省委宣传部研究确定。
(三)省文化厅和入选艺术家签订“山东省戏曲名家工作室”资助协议书,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四、工作室职责
(一)培养戏曲后继人才。通过以师带徒、回团辅导、为青年人才说戏、指导创作等方式,支持本剧种、剧团加强戏曲后续人才培养。其中,表演类艺术家每年为2名以上省内青年戏曲人才传授2台以上小戏(折子戏)或1台以上大戏;创作类艺术家每年指导学员完成2部以上小戏作品或1部以上大戏创作,三年内至少有2部以上小戏或1部大戏立上舞台。学员一经选定无特殊原因不能更换。
(二)参与省内各地、各单位艺术创作咨询、把关工作,每年不少于6次,支持各文艺院团打造推出优秀舞台艺术作品,引领山东文化建设。
(三)参加全省及本地组织举办的公益性戏曲展演展示活动,推动山东戏曲发展。
(四)策划开展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戏曲教育、普及、培训和辅导活动。
(五)承担全省戏曲发展参谋、咨询工作,关注我省戏曲工作发展最新动态,提出促进我省戏曲事业发展的意见建议。
五、日常管理
(一)山东省戏曲名家工作室聘任艺术家的管理工作,由省文化厅在省委宣传部指导下具体负责。被聘用艺术家要自觉接受省文化厅管理,违反聘任协议的按照相应规定予以处理。
(二)聘任工作以3年为一个周期,每周期10人。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年度考核未完成任务而除名的,空余名额另行评选补足。
(三)聘任期间,艺术家参加活动、发表作品需要提供个人简介时,须标明“山东省戏曲名家工作室特聘艺术家”身份。
六、考核评估
(一)聘任艺术家每季度向省文化厅提交书面汇报材料,内容包括个人教学、创作、演出、参与公益活动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计划。其中教学成果排练、录像经费由申报院团承担,并于当年12月20日前完成并录制汇报演出光盘。
(二)每半年组织一次绩效考核,对聘任艺术家履约情况及成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考核情况落实补贴资助政策。
(三)年度末对聘任艺术家完成年度任务情况进行审阅评议,召开年度总结会,总结创作和教学成果。
七、经费管理
1.聘任期间,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为每个名家工作室每年资助20万元,列入财政预算。
2.工作室资助经费不直接拨付艺术家本人,由申报院团代管。每半年拨付50%,其中四分之一用于支付知名艺术家补贴,其他用于培养青年戏曲人才、开展戏曲创作、参加戏曲演出和相关公益活动等。
八、其它事宜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本办法由省委宣传部会同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3.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省文化厅根据具体情况另行规定。